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債權人俊國萬里日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廣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嘉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㈡利息起算日為何?㈢提出聲請人俊國萬里日座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合法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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