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DUNG(中文姓名:陳文勇,越南籍)指定辯護人 許宏達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
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DUNG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TRANVANDUNG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乃越南籍人士,僅在臺因工作而居留,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其涉犯殺人罪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參諸其本案之手段、情節與法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裁定執行羈押,及於105年2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5年4月6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施懷閔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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