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 李之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複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被告 柯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汝烈
林琳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