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6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藍芽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藍芽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芽公司)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1月9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約定短期週轉金借款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為限、開發國內信用狀及開發國外信用狀額度各為1,500萬元,上開3筆授信並均約定動用期間自立約日起至98年1月3日止得循環動用,利息則按原告公司基準利率加年利率0.49%機動計算,被告如延遲清償本息者,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按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被告藍芽公司依約分別於97年7月11日至同年12月25日間向原告申請5筆授信借款,詎被告藍芽公司就上開借款均未依約清償,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其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則被告藍芽公司就上開借款尚欠本金共11,894,9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被告所簽發備償本票、連帶保證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收明細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等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2項。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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