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方珮羚 債務人 陳元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49,810元│105年12月27日│15│暨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2│224,043元│105年12月15日│11.88│暨按月計算新台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