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7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七七三九號
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住台北市○○○路○段○號(送達代收人: 陳佳宸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七樓之一)債務人 洪玉津 住台南縣○○市○○路○段○○○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借款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帳戶管理手續費壹佰元及累待收息(即分段計算之應收利息)陸佰柒拾叁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
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欣怡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
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