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丙○○○○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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