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2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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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3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韋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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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3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韋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