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凱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
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 律師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惟評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