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袁子禾袁淑芬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洪志銘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陳飛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1月13日下午5時以106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已於107年2月13日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房屋稅籍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所示,債務人名下有坐落桃園市○○區○○路○○○○○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有保險契約1份,此外無其他財產。次查,前開保單解約金約2,116元,於扣除財團費用,可分配予債權人之金額甚少,又系爭不動產之面積5平方公尺,現值為4,200元,據債務人陳報系爭不動產為廢棄之攤位,並無價值,是前開資產價值甚微,堪認處分無實益,均應返還予債務人,本件應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前開事項,本院前於
107年12月5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明確表示反對之意見,其餘債權人則均逾期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三、綜上,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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