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98號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98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1,986,48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