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21號抗告人丙○○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府路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陳梅欽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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