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姜萍律師複代理人寅○○
董怡君 律師被告辛○○
子○○甲○○
戶)戊○○癸○○己○○庚○○被告 黃淑美 (即乙○○遺產管理人)前列乙○○之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壬○○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複代理人丑○○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