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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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各項必要支出及為受扶養人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二、陳報聲請人從事計程車司機工作之起訖時間、有無靠行及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聲請人全戶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收入除聯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外,是否另有其他收入?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之各項必要支出係如何支應?並請提出證明文件過院參核。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於受理協商後逾30日未開始協商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九、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時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畫如何清償債務?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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