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安泰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尤其以國泰世華銀行及安泰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提出現居住地房屋及租賃房屋(含配偶經營民宿之處所)之現場照片(含門牌號碼)。
7.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9.陳報配偶 蕭江偉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蕭江偉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ZU-9407號車是否設定動產抵
押優先權?
1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3.提出配偶蕭江偉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14.提出曾於96年5月7日前經營「野火燒肉火鍋店」五年內經
營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淨利約2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並請加以標示說明。
15.提出債務人配偶蕭江偉自為經營「海之家民宿」之小規模營
業活動收入相關證明文件(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等證明文件),並請加以標示說明。並說明營業所在地位於何處?及配偶蕭江偉自何時起經營?
16.提出全體子女之就學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或學費繳費收據、匯款單等)。
17.請據實說明何以租賃契約均以債務人之名義簽訂?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36,389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依民事訴訟法第133、134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台北市之送達代收人「乙○○」,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