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53號聲請人甲○○
樓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有無扶養義務人,並請提出家族系統表。
⒌聲請人配偶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⒍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每月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⒑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倘係
由親友資助,並請陳報該資助者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⒒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6年3月18日起至98年3月18
日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鍾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