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繼字第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配偶,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為此依法聲明聲明繼承。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99年7月13日向檢具相關事證,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以99年度聲繼字第52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聲請人對於已經准予備查之事件,重複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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