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德義被告鄭互菖被告張清靠被告林登謀被告 陳春風 被告 林金龍 被告 張家麟 被告 周志清 本件被告朱德義等8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8人於本院開庭時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