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潘映雪 被告 劉毓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