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4號原告 許淵量
許林秀 票被告鄒竺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伍拾玖萬捌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 陸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