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告 王俊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 陸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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