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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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 劉力仁 法定代理人 蕭英詩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被告 劉燕清 被告 劉清田 被告 劉鶯竹 被告 劉戍雄 訴訟代理人 劉双鳳 被告 劉鎭璋 被告 劉堉宏 被告 劉志修 被告 劉志信 被告 游承諺 被告 劉銘進 被告 劉烱男 前列劉燕清、劉清田、劉戍雄、劉鎭璋、劉堉宏、劉志修、劉志信、劉銘進、劉烱男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受告知人 張美惠 受告知人賴令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