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藍 志丞
黃靜儀 (原名黃 瀞儀 )
一、債務人黃靜儀(原名 黃瀞儀 )、 藍志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参佰捌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藍志丞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靜儀(原名黃瀞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26,03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藍志丞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08,384元及如請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黃靜儀(黃瀞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靜儀(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2162│名黃瀞儀)│0月22日起││八三│││元│、藍志丞││││├──┼───┼─────┼──────┼──────┼───────┤│002│新臺幣│黃靜儀(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9809│瀞儀)、藍│0月22日起││八三│││元│志丞││││├──┼───┼─────┼──────┼──────┼───────┤│003│新臺幣│黃靜儀(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0609│名黃瀞儀)│0月22日起││八三│││元│、藍志丞││││├──┼───┼─────┼──────┼──────┼───────┤│004│新臺幣│黃靜儀(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0609│名黃瀞儀)│0月22日起││八三│││元│、藍志丞││││├──┼───┼─────┼──────┼──────┼───────┤│005│新臺幣│黃靜儀(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195元│瀞儀)、藍│0月22日起││八三││││志丞││││└──┴───┴─────┴──────┴──────┴───────┘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黃靜儀(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162│名黃瀞儀)│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藍志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2│新臺幣│黃靜儀(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809│名黃瀞儀)│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藍志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3│新臺幣│黃靜儀(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609│名黃瀞儀)│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藍志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新臺幣│黃靜儀(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609│名黃瀞儀)│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藍志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5│新臺幣│黃靜儀(原│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95元│名黃瀞儀)│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藍志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