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1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9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泓志 即祐民診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1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118
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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