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84號聲請人 屠勝達 相對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總經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保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
100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國軍北投醫院精神病患職能治療轉診及報告單影本等以為釋明,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且聲請人所提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1898號受理在案,依其起訴狀所載,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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