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辛○○原名謝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壬○○
庚○○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九七九號、第九九八0號、第一一五一一號、第一一五一二號)及移第一四八八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販賣猥褻光碟片,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連續販賣猥褻光碟片,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壬○○共同以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緩刑期內均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以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製造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下旬起,向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購入內容均係錄製裸露男女生殖器官、男女性交、口交、女子自慰等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如附表一編號貳-1至貳-2所示猥褻光碟片,充作母片,復以不詳方式購入如附表一編號叁-1至拾伍-2等器材,均放置在彰化縣○○鄉○○村○○路○○○巷○○弄○號處所內,並自同時間起,僱用有犯意聯絡之辛○○(原名 謝淞麟 ),負責以上開母片及器械設備,壓製內容均係錄製裸露男女生殖器官、男女性交、口交、女子自慰等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猥褻光碟片,每日約燒錄一萬六千片至一萬七千片,丙○○再將所燒錄之猥褻光碟片全數出售予該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丙○○所有已壓製完成之猥褻光碟片十一萬片(附表一編號壹-一至壹-一一0)、猥褻光碟片母片四百七十五片(附表一編號貳-1至貳-2)及如附表一編號叁-1至拾伍-2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戊○○、壬○○、庚○○均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名稱之CD,係附表二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如附表三所示名稱之影片,則係附表三所示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簡稱TRIPS),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CD、VCD,亦係他人依我國著作權法或TRIPS協定,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各該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壬○○、庚○○竟均自九十三年二月間起,戊○○則自同年三月間起,分別受僱於丁○○(嗣到案後再行審理),丁○○另自同年三月間起僱請乙○○(嗣到案後再行審理),且在未經徵得如附表二至四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即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意,由丁○○自各唱片行購入之合法重製光碟,充作盜烤光碟所需之母片(即附表七編號拾叁),及提供空白光碟、燒錄機(即附表七編號壹-1至壹-、貳-1至貳-7、玖-1至玖-5)等設備,並分派工作:由庚○○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將空白光碟送至臺中縣○○鄉○○○路○○○號處所,再由壬○○、乙○○在該處利用丁○○所有之上開母片與空白光碟放置在燒錄機內執行燒錄對拷之方式,陸續重製與附表二至四所示CD、VCD相同內容之重製物,每日約可完成八千片至一萬片盜版光碟之製作。丁○○另委由有犯意聯絡但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林 」之成年人印製仿冒之光碟封面,再交給庚○○載送至臺中縣○○鄉○○○路○○○號藏放,庚○○則另在其臺中縣豐原市○○街○○巷○號之居所內,從事光碟之外殼包裝,待完成包裝後,由丁○○載運至臺中市○○區○○路三段一五0之三十巷八號倉庫,或由戊○○依丁○○之指示,向有犯意聯絡、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林 」之成年人接貨,再運至前開倉庫,由戊○○分類整理存放,丁○○再以每片盜版光碟約新臺幣(下同)十八至二十二元間之價格出售予中盤商,並由戊○○於每週一至週五,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將該等盜版光碟載運至不知情之貨運行交寄,每日少則二、三千片,多則逾萬片。期間,壬○○第一個月領取薪資四萬元,第二個月月薪則增為五萬元,乙○○每月領取薪資五萬元,戊○○每月則領取月薪三萬五千元,庚○○則以每趟車程三百五十元,每包裝一片光碟五角之方式,按件計酬。戊○○、壬○○、庚○○與丁○○、乙○○即共同以上開方式侵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均恃此收入為生,均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上午八時五十五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巷○號庚○○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於上午九時十七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一五0之三十巷八號,當場查獲丁○○、戊○○,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及於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號,當場查獲壬○○、乙○○,並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被告丙○○、辛○○部分:
一、右揭犯罪事實欄一之事實,業據被告丙○○、辛○○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鄉○○村○○路○○巷○○弄○號之電費帳務管理系統欠費查詢單等件附卷可稽及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足資佐憑。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一至貳-2所示光碟片,均係錄製裸露男女生殖器官、男女性交、口交、女子自慰等畫面,有翻拍照片十六張及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壹-一至貳-2所示光碟片可證。觀之上開光碟片內容,要與尋常藝術演出或文學創作之內容無關,且與單純展現人體美感因而裸露女子胸部及男女下體之影像不同,參諸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在客觀上應認已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再就其影像內容整體之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該等內容均係以刻意強調之方式拍攝及描繪男女之性器官及性行為,畫面淫穢,亦足以使普通一般人觀後會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自堪認有傷於社會善良風俗,均屬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猥褻物品無訛。綜上,被告丙○○、辛○○右開自白,核與事實均相符合,堪予採信。從而,本件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丙○○、辛○○二人之右開犯行,皆堪認定。
二、查被告丙○○、辛○○為達販賣猥褻光碟片之目的,先向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編號貳-1至貳-2所示猥褻光碟片,充作母片而持有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光碟片罪;渠等二人以上開母片及附表一編號叁-1至拾伍-2所示器械設備,壓製如附表一編號壹-一至壹-一一0所示猥褻光碟片部分,核係犯同條項之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罪;另就業已壓製完成並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之猥褻光碟片部分,均係犯同法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光碟片罪。又:
(一)被告丙○○、辛○○就右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丙○○、辛○○每次販賣前之製造及持有行為,係屬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丙○○、辛○○多次販賣及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販賣猥褻光碟片罪及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四)被告丙○○、辛○○係為販賣猥褻光碟片牟利,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貳-1至貳-2所示之猥褻光碟片母片,進而憑以壓製、販售,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光碟片罪、連續販賣猥褻光碟片罪、連續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罪三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販賣猥褻光碟片處斷。
(五)被告丙○○前於八十八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八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六)公訴人起訴法條雖漏未論列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製造猥褻光碟片罪,惟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已記載「購入內有暴露男女生殖性器官及性交內容之影片予以仿製,並自同時間起,僱用有犯意聯絡之謝淞麟在場內協助製作該色情光碟」,並就查扣物品區分為「已完成之色情光碟十一萬元」、「光碟母片二箱計四百七十五片」,顯已就被告丙○○、辛○○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貳-1至貳-2所示猥褻光碟片母片、意圖販賣而製造如附表一編號壹-一至壹-一一0所示猥褻光碟片部分,業已起訴,本院自應予審理。另公訴人雖僅就被告丙○○、辛○○於右揭時、地,意圖販賣而購入持有如附表一編號貳-1至貳-2所示猥褻光碟片母片及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片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辛○○每日壓製之一萬六千片至一萬七千片猥褻光碟片,全數均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且與前揭已起訴並論罪科刑之意圖販賣而持有、製造猥褻光碟片部分,有吸收犯(指已賣出部分)及牽連犯(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一至壹-一一0部分)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販賣猥褻光碟片犯行,一併加以裁判。
(七)爰審酌被告丙○○前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一九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猶不知悔改,而違犯本件犯行,惡性非輕;被告辛○○則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 有渠 等二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可按;被告丙○○、辛○○為圖厚利,竟大量製造、販售猥褻光碟片,散布色情,助長淫風,嚴重敗壞社會純正善良風氣;惟考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暨被告丙○○、辛○○分居雇主與受僱者之地位,參與犯罪之情節輕重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辛○○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有所悔悟,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惟被告辛○○正值壯年,竟為貪圖私利而受僱製造、販賣猥褻光碟片,足見其價值觀念確有偏差,守法程度不足,本院認應以專業之觀護人輔導其品德,希其改過遷善,爰併予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八)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壹-一至壹-一一0及編號貳-1至貳-2所示猥褻光碟片,應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一其餘編號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丙○○所有,並供與被告辛○○共同違犯右開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
貳、被告戊○○、壬○○、庚○○部分:
一、右揭犯罪事實欄二之事實,業據被告戊○○、壬○○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被告庚○○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於本院審理時皆為認罪之陳述,核與同案被告丁○○、乙○○先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均相符合,復經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具狀及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 吳彥虢 、如附表三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甲○○分別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位置圖等件附卷可稽及扣案之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物足資佐憑。且查:
(一)如附表二所示名稱之CD,係附表二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如附表三所示名稱之影片,則係附表三所示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CD、VCD,亦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吳彥虢、甲○○分別指訴明確,並有著作權利證明文件在卷可憑。基此,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依法不得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各該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惟扣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CD、VCD,均非各該音樂著作、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所製作或授權製作之正版壓製片一節,業據被告戊○○、壬○○、庚○○及同案被告丁○○、乙○○分別供明在卷,復經告訴代理人吳彥虢、甲○○先後於警詢時實際勘驗無誤,並有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就鑑定結果之函文(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一卷第四十八頁)及財團法人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人員 中正 、甲○○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
縣調查站一卷第五十八、六十三頁、三卷第五十、五十六頁)、函文(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一卷第五十七、六十二頁)附卷可證,及扣案之如附表二至四所示CD、VCD可資參佐,足認扣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CD、VCD,均係未經各該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燒錄之盜版光碟片至明。
(三)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參)。本案被告壬○○、戊○○、庚○○均係受僱於同案被告丁○○,被告壬○○第一個月領取薪資四萬元,第二個月月薪則增為五萬元,被告戊○○每月則領取月薪三萬五千元,被告庚○○則以每趟車程三百五十元,每包裝一片光碟五角之方式,按件計酬,被告壬○○與同案被告乙○○每日盜拷之光碟片為八千片至一萬元,被告戊○○於週一至週五出貨之片數少則二、三千片,多則逾萬片,可知被告壬○○、戊○○、庚○○之工作性質均具反覆實施性,且該三人因而賺取之收入,依目前之生活水準觀之,亦皆足以維持生活,並賴以營生,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堪認被告壬○○、戊○○、庚○○三人主觀上均有營利之意圖,並均有以上開工作收入充作生活之資之常業情狀,且與同案被告丁○○及乙○○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甚明。
(四)綜上所陳,被告壬○○、戊○○、庚○○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皆堪採信。從而,本件犯罪事實欄第二段所載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戊○○、壬○○、庚○○右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壬○○、戊○○、庚○○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又:
(一)被告壬○○、戊○○、庚○○與同案被告丁○○、乙○○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林」及「小林」之成年人間,就右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壬○○、戊○○、庚○○與同案被告丁○○、乙○○利用不知情之貨運行,將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片交寄予買受人,皆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壬○○、戊○○、庚○○所為販賣之移轉所有權之低度行為,當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專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之規定處罰,無再適用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以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三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00號裁判意旨)。
(四)被告壬○○、戊○○、庚○○一次重製如附表二至四所示盜版光碟片,如有數片,且種類含括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著作權人二人以上之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不同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壬○○、戊○○前均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均屬良好;被告庚○○則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九月七日確定在案,現仍在緩刑期內,竟不知警惕,再犯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惡性匪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渠等為謀生計,而違犯右開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雖屬單純,但為圖個人私利,竟枉顧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各音樂著作、視聽著作皆係各該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亦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分別受僱於同案被告丁○○,參與犯罪之時間雖非長,但與共犯間係分工以大量之燒錄機非法重製、販賣盜版光碟,每日製造及銷售之數量鉅大,種類繁多,嚴重損害各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並擾亂市場秩序,更影響我國之國際形象,犯罪情節嚴重;惟考之被告壬○○、戊○○、庚○○之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被告壬○○、戊○○、庚○○分別參與之情節均僅係受僱人,分工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三、四項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壬○○、戊○○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該二人因一時失慮,誤觸法典,且均係初犯,犯後復已深表悔悟,本院認被告壬○○、戊○○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啟自新。惟被告壬○○、戊○○正值壯年,竟為貪圖私利而受僱製造、販賣盜版光碟,足見其價值觀念確有偏差,守法程度不足,本院認應以專業之觀護人輔導其品德,希其二人能改過遷善,爰均併予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六)扣案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物,均係共犯丁○○所有,並供與被告壬○○、戊○○、庚○○共犯右開犯罪事實欄二所載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四: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盜版CD音樂著作│㈠七千三百七十七片│㈠即附表七編號拾肆-1至拾肆-8│├──┼─────────┼─────────────────┼────────────────────┤│二│盜版VCD視聽著作│㈠片名「人性污點」二百片│㈠即附表五編號四││││片名「見鬼2」二百片│││││片名「江湖」四百片│││││片名「女魔頭」二百片││││├─────────────────┼────────────────────┤│││㈡片名「愛是你愛是我」一百四十八片│㈡即附表六編號一②│││├─────────────────┼────────────────────┤│││㈢五千九百片│㈢即附表七編號拾伍-1至拾伍-5│││├─────────────────┼────────────────────┤│││㈣片名「愛是你愛是我」三十一片│㈣計算在附表七編號拾柒-1至拾柒-2項下││││片名「金雞2」十六片│││││片名「慾望城市」五十四片││├──┼─────────┼─────────────────┼────────────────────┤│三│盜版光碟│五萬九千六百六十三片│即附表六編號二│└──┴─────────┴─────────────────┴────────────────────┘附表五: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一│工作紀錄表│六十六頁│├──┼───────────────────┼────────┤│二│日報表│一頁│├──┼───────────────────┼────────┤│三│附表二第五頁所示之盜版CD、VCD│合計二千零三十片│├──┼───────────────────┼────────┤│四│附表四編號二㈠所示之盜版VCD│合計一千片│└──┴───────────────────┴────────┘附表六: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一│盜版VCD影音光碟│合計一萬七千零一十三片│││包括:①附表三第一頁至第八頁││││②附表四編號二㈡││├──┼───────────────────┼────────────┤│二│盜版光碟(即附表四編號三)│五萬九千六百六十三片│├──┼───────────────────┼────────────┤│三│盜版CD音樂光碟(即附表二第六至七頁)│八萬六千六百九十五片│├──┼───────────────────┼────────────┤│四│盜版光碟銷售營運資料㈠│十三張│││盜版光碟銷售營運資料㈡│二十八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