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徐大佑 被告 黃譯鋒
黃耀陞 林珮雯 臺灣阿成租賃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52號即105年度審交簡字第6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簡芳潔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