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蔡瑞祥
張芷綺 被告 杜培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