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進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灯鐃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5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訴人所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土地面積,依拍賣價額比例核算為新台幣13,239,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2,76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