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國隆選任辯護人吳健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湯國隆提出本件上訴之時間為民國(下同)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惟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現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由上訴人親自收悉,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參),爰依據前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未補提者,即依法駁回上訴。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