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49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0493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1│50,000元│95年3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02│50,000元│95年4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03│50,000元│95年5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04│50,000元│95年6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05│50,000元│95年7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06│50,000元│95年8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07│50,000元│95年9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08│50,000元│95年10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09│50,000元│95年11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