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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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抗告人 蔡圳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