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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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禹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明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