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 沙小字 第3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洪晨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