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1號

聲請人乙○○

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

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

第1項第4、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乙○○為未成年人,起訴狀雖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即乙○○之父),惟未記載法定代理人甲○○(即乙○○之母)之姓名、住所,且起訴狀亦未經甲○○簽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提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鷹平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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