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勞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44號上訴人 呂武鎮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吳孟蓉 律師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黃欣欣 律師 陳筱文 律師 尤中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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