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退還原告訴訟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抗字第42號抗告人 陳秀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江國勇 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