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林玉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永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本院111年上易字47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黃永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案列本院111年上易字47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查其業已向法扶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法扶會專用委任狀、法扶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法扶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第7-13頁)。又核閱本院111年上易字478號事件卷宗所附原審判決,及兩造訴訟攻防內容,尚難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俊廷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