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 蔡國器 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龔新生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10年度重上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一八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主張法律上利益,核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8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之111年4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8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吳燁山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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