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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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69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聖潔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
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叁拾元,扣除
原告起訴已繳伍仟肆佰元,尚應補繳叁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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