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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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4日犯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54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新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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