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就本院95年交簡字第4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4年2月10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李幼妃書記官強梅芳通譯陳立翰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於95年2月10日給付 伍萬 元(被告當庭給付原告伍萬元,由原告收訖無誤);另自95年3月25日起至96年1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各給付肆仟元;另於96年2月25日給付陸仟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簡字第49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強梅芳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