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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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其甫 上列聲請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96、1097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本法第429條規定之法定程式,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僅稱:員警 紀振育 偽造警詢筆錄並於審理時偽證證言云云,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相關證據,是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茲不另命補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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