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宋範強 被告杜品賢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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