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 方心正 被上訴人 簡銘慶
蔡雅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本訴部分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342元,應徵裁判費14,37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73,342元,應徵裁判費29,418元,合計應徵裁判費43,788元(14,370+29,41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