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德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德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德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德堃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下稱第①、②罪);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③罪);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下稱第
④、⑤罪);復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⑥罪);繼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⑦罪);另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下稱第⑧、⑨罪);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⑩罪);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⑪罪);復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⑫罪)。上開第①至⑧罪,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第⑨至⑫罪,則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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