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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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黄妤榛 即 黄美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或代理人其中之一均未於聲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蓋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印章,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