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紅堡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麗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峰 民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郭妙俐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