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楊 緯彥
楊篤 行 柯素娥
一、債務人柯素娥、 楊緯彥 、 楊篤行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緯彥於民國97年11月至100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楊篤行、柯素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7,10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緯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篤行、柯素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素娥、楊│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69%│││327108│緯彥、楊篤│月11日起│││││元│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素娥、楊│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7108│緯彥、楊篤│0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