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7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賴綉英
陳淑惠 陳振銘 陳冠之 陳美芳 陳美香 陳美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念豫